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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缴电费为掩护,转移 340 万赃款,因帮信罪获刑!

2026-03-09 15:19:59

以代缴电费为掩护,转移 340 万赃款,因帮信罪获刑!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向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洗钱”便利的活动中,被告人吴某与冯某作为上下线关系,为获取利益,冯某在自己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宣传“代缴电费有优惠折扣”业务,并将一些用电量大的民营企业发展为自己的客户,以9.3至9.5折的价格收取用电户款项后,再按照9.1至9.2折的价格将电费款打入吴某账户,并将需缴费的用电户信息提供给吴某。


吴某收到“干净”的电费款并扣除自己的提成后,或直接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或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给上游犯罪分子。上游犯罪分子则用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的赃款给用电户充值电费。


于是,犯罪分子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电费形式进入电力公司账户,广大用电户的“干净”电费款则被犯罪分子收入口袋中,通过此种方式实现“黑钱变白”。在5个月时间内,共有31名受害人的340余万元被骗资金作为电费,充入了电力公司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冯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以被告人吴某、冯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判决。


被告人吴某、冯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裁判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明确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需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帮信罪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包括:(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吴某、冯某协助转移的诈骗赃款达340余万元,远超“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标准,且涉及31名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财产重大损失,明显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备定罪量刑的条件。


关于本案的定性关键——帮信罪与洗钱罪的区分,二者均涉及协助转移犯罪所得,但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和行为目的不同。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目的是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方式更侧重“协助”,不必然以“掩饰、隐瞒”为核心目的。本案中,吴某、冯某明知上游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行为核心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协助转移赃款,而非专门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帮信罪,而非洗钱罪,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共识。


法院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精准认定吴某、冯某行为的性质、主观明知要件及情节严重标准,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其一,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吴某、冯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折扣开展“代缴电费”业务,且业务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低价收、更低价转,无合理盈利支撑),结合二人上下线协作、资金中转后转给上游人员、兑换虚拟货币等行为,足以认定其明知上游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具有帮助犯罪的直接故意。其二,关于客观行为的定性:二人通过搭建虚假代缴电费平台、中转资金、兑换虚拟货币等方式,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属于帮信罪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便利,促进了诈骗赃款的转移与“洗白”。其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涉案金额达340余万元,涉及31名受害人,社会危害性大,符合《帮信罪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量刑适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四,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吴某与冯某系上下线关系,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冯某负责吸引客户、中转“干净”资金,吴某负责转移资金给上游犯罪分子,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帮信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承担同等刑事责任,故法院对二人判处相同刑罚。



律师提示


市场主体应当恪守法律底线与商业诚信原则,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的市场主体资质或网络平台资源,虚构经营业务,更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便利。本案中,冯某借公司名义虚构 “代缴电费” 业务,其行为不仅背离了商业诚信,更因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最终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此举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资金流向的全流程监控,严防自身经营行为或账户被违法犯罪所利用,切勿因贪图非法利益而沦为犯罪链条中的 “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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