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网络账号直播被永久封禁,双方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6-03-10 15:23:59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9日,通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方某某达成口头约定,借用方某某名下的快手账号开展直播推广活动,双方未就账号使用规范、违规责任承担、损失赔偿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在商贸公司借用该快手账号进行直播推广期间,因直播间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违反了快手平台的电商规则,导致该快手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无法继续使用、运营及变现。
方某某认为,其名下的快手账号系其长期运营所得,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商贸公司在借用账号过程中,未遵守平台规则,实施严重违规行为,直接导致账号被永久封禁,侵害了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方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商贸公司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0万元。
原告方某某诉称,快手账号系其投入时间、精力运营形成,拥有近100万粉丝,主要用于视频创作、游戏直播及公会推广,账号运营收益是其主要经济来源,该账号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商贸公司借用账号后,违规操作导致账号被封,系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存在全部过错,应全额赔偿其10万元损失。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其借用账号开展直播推广活动,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方某某作为账号所有人,理应知晓平台规则,却将账号出借给其使用,违反了平台关于账号不得转借的约定,方某某对账号被封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方某某主张的10万元损失缺乏明确依据,账号封禁后的财产贬损无法准确认定,不应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快手账号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用户享有的网络虚拟载体,凝结了账号所有人的时间、精力、人力及物力投入,具有明确的财产权益属性——其粉丝数量、内容领域、变现能力等均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方某某作为账号注册及运营者,依法享有该账号的财产权益。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借用方某某的快手账号开展直播推广,在使用过程中因严重违规行为违反电商规则,直接导致账号被永久封禁,该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商贸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方某某作为账号运营者,理应熟知并遵守快手平台的相关规则,对自身账号负有谨慎管理义务,但其未经平台允许,将账号出借给陌生人(商贸公司)使用,违反了平台约定,亦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方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商贸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关于账号封禁产生的损失核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账号被永久封禁导致的财产价值贬损,目前无权威机构可进行专业评估,无法直接认定具体贬损数额,应结合方某某账号的粉丝数量及质量、内容领域、变现能力等核心因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而非单纯以粉丝数量作为认定损失的唯一依据。据方某某陈述,其账号主要用于视频创作、游戏直播、公会推广,账号运营收益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其提交了账号运营所产生的实际收益截图,能够证明该账号在拥有近100万粉丝量的情况下,已产生可观的经济价值。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方某某主张该账号价值为10万元,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审理意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方某某自行承担损失30000元(10万元×30%),商贸公司承担损失70000元(10万元×70%)。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害后果,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商贸公司违规使用账号导致账号被封,存在重大过错;方某某未尽到账号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双方均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为本案双方责任划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既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公平原则,避免了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一方。
法院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精准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双方过错及损失数额,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其一,明确快手账号的虚拟财产属性:认定快手账号凝结了账号所有人的投入,具有经济价值,属于《民法典》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方某某作为账号所有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益,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供了前提。其二,精准划分双方过错及责任比例:商贸公司违规使用账号是账号被封的直接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70%);方某某违反平台约定转借账号、未尽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责任划分合理合法。其三,科学核定虚拟财产损失: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损失无权威评估标准的现实,结合账号粉丝质量、变现能力、实际收益等核心因素,采信方某某主张的10万元损失,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又符合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损失的核定规则,避免了“唯粉丝量论”的片面性。
律师提示
快手、抖音等网络账号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其运营形成的粉丝、收益等均受法律保护,一旦遭受侵害,可依法主张赔偿;其次,应严格遵守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则,不得擅自将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避免因转借行为违反平台约定,自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在将账号出借给他人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使用规范、违规责任承担、损失赔偿等事宜,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加强对账号使用过程的监督,防范违规风险。
在借用他人网络账号开展推广、运营等活动时,应坚守法律底线和平台规则,规范自身使用行为。首先,应核实账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账号使用的范围、期限及违规责任,避免因违规使用导致账号被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应加强对账号使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直播、推广等行为,严格遵守平台电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严重违规行为;最后,若因自身过错导致账号受损,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避免纠纷扩大,同时树立合规使用网络账号的意识,不得滥用他人账号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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