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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假扮网恋女友五年,诈骗 20 余万元获刑四年!

2026-03-12 15:27:25

同事假扮网恋女友五年,诈骗 20 余万元获刑四年!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刘某和李某为某企业同事,平日关系不错。2018年,刘某主动表示要为单身已久的李某介绍对象,随后便有一位女性主动请求添加李某为微信好友,并自称是刘某介绍的相亲对象,名叫小娜。李某对照片中的小娜一见倾心,双方很快就在微信上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这场网恋一谈就是五年,双方一直未在现实中见面。对于李某的见面请求,小娜总能用种种不便理由推托。因有刘某的担保,李某对自己的网恋对象深信不疑。小娜不时以吃饭、买手机、过生日等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五年间累计金额达20余万元。


2023年,李某多次提出想与小娜见面,虽言辞切切,但均被拒绝。两人在网上又交往数月后,小娜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将李某微信拉黑。李某通过刘某想尽办法也联系不上网恋女友,无奈之下只好报警。


然而,警方的调查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和李某网恋五年之久的女友小娜,竟是同事兼“红娘”的刘某。据刘某交代,他通过交往发现李某比较憨厚,便有了诈骗其钱财的想法,随后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假扮成小娜,利用网络美女照片引诱李某与其恋爱,并借机向李某索取财物,供其消费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其犯罪情节,法院遂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裁判分析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他人财物,仍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刘某的供述明确表明,其通过交往发现李某憨厚,便产生了诈骗李某钱财的想法,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并非真实为李某介绍对象,而是以“介绍对象”为幌子,通过伪装网恋对象引诱李某付出财物,最终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自身消费挥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且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刘某的诈骗行为具有明确的连续性和隐蔽性:一是虚构身份,注册微信账号、盗用网络美女照片,假扮成“小娜”这一虚构人物,隐瞒其真实身份;二是虚构恋爱关系,以“相亲对象”名义与李某建立网恋关系,长达五年未与李某见面,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持续隐瞒真相;三是虚构需求,以吃饭、买手机、过生日等名义,向李某索要钱财,诱导李某自愿处分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各地可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实行全国统一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本案中,刘某五年间累计骗取李某20余万元,远超“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满足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律师提示


熟人之间利用信任实施诈骗,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且因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往往在量刑时予以从严考量,同时此类诈骗中,被害人的信任成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便利条件,需特别警惕。明确了网恋诈骗(尤其是熟人网恋诈骗)的裁判思路,即严格按照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综合考量各种情节确定刑罚,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范式;同时,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诈骗事实和数额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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