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8月间,天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爬取、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公民信息查询。经鉴定,在起获的被告人天某某的电脑内,共存储上亿条信息记录,其中包含姓名、手机号、证件号以及交易信息,车辆信息,用户密码等多种个人信息,部分信息较为敏感,给不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天某某还让张某担任聊天软件客服负责解答客户问题,让陈某某帮助存储、转发部分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天某某、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被告人天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陈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天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裁判分析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本案中,起获的上亿条信息记录包含姓名、手机号、证件号、交易信息、车辆信息、用户密码等,均属于上述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其中部分信息属于敏感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同时对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破坏了正常的信息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其一,天某某作为核心行为人,通过爬取、交换、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属于《解释》第四条明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形,即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二,天某某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公民信息查询,属于“有偿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泄露的危害;其三,张某担任客服解答客户问题、陈某某帮助存储、转发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二人的行为虽未直接实施信息获取和有偿提供的核心环节,但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为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与天某某的行为形成呼应,共同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完整行为链,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会进一步衍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潜在的威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